信網·信號新聞2月3日訊 內蒙古赤峰市民王先生在“淘寶特價版”App支付8498元購買了4條馬牌輪胎,交易前商家曾承諾“全新正品輪胎品質保證”,但王先生收到貨時發(fā)現是翻新后的舊輪胎。王先生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,便將商家、“淘寶特價版”運營公司杭州揀值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及淘寶(中國)軟件有限公司訴至法院。近日,內蒙古自治區(qū)寧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,商家在銷售該商品時存在虛假宣傳,構成欺詐,判決商家給予王先生三倍賠償。
2024年10月,王先生通過“淘寶特價版”App上面的一家網店看好了4條馬牌輪胎。因商家承諾了“全新正品輪胎品質保證”,雙方協(xié)商好價格后,王先生便放心支付了8498元完成購買。然而,在王先生收到貨準備安裝時卻發(fā)現輪胎存在磨損痕跡,輪胎的條形碼與正品輪胎條形碼特征不符,在德國馬牌輪胎官方溯源查詢平臺也無法查到,因此認定所購輪胎為翻新二手產品。王先生隨后與商家進行了溝通,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。
王先生認為商家明確承諾銷售全新正品輪胎,實際卻交付舊胎,已構成欺詐,于是將商家、淘寶(中國)軟件有限公司一并訴至內蒙古自治區(qū)寧城縣人民法院。2025年6月27日,王先生向法院申請追加“淘寶特價版”運營方杭州揀值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被告。其訴訟請求包括解除買賣合同、支付三倍賠償金25494元,并承擔律師費2000元及訴訟費用。
“淘寶特價版”運營方杭州揀值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辯稱,其僅為信息發(fā)布平臺,不參與商品信息發(fā)布,平臺商品信息均由賣家自行上傳。平臺無法控制商品質量、安全、合法性,也無法確保商品信息的真實準確,以及交易雙方履約能力,因此平臺用戶發(fā)布信息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用戶自行承擔。此外,用戶注冊時平臺已明確告知,自身并不以買家或賣家身份參與交易,所有交易均發(fā)生在網店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。在賣家注冊前,平臺也已通過《平臺服務協(xié)議》要求其提供真實、合法、及時更新的身份信息、聯(lián)系方式及資質證照,并已依法向王先生披露了涉案商家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及有效聯(lián)系方式,已履行了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商家作為經營者,在與消費者交易中應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涉案商家在銷售中作出“全新正品輪胎品質保證”的承諾,使王先生以8498元購買了4條輪胎。而王先生收到的輪胎條形碼在官方溯源平臺無法查詢,可認定該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,行為構成欺詐。
對于王先生要求“淘寶特價版”運營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,法院認為,杭州揀值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,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,且該公司已在庭前披露涉案商家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及有效聯(lián)系方式。淘寶(中國)軟件有限公司既非買賣合同相對方,亦非該平臺運營主體。因此,二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。
關于王先生主張的律師費,法院認為該費用是其為維護自身權益自主采取的法律行動所產生,不予支持。
因此,法院最終判決解除王先生與該商家之間的輪胎買賣合同,商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向王先生支付三倍賠償金25494元,駁回王先生主張被告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。(戴潔 徐基峰)
[來源:信網 編輯:趙曉珊]大家愛看